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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分享】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七——如何高效办理援助案件

更新时间:2021-07-27 点击数:904

【技能分享】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七——如何高效办理援助案件

有位资深律师说过,法援辩护有两个特点:


第一  执业环境特别好


浙江某中院对律师来辩护,需要吃午饭的,将法援律师安排在院内食堂免费提供午餐,而要求委托律师自己到外面解决——因为你收取了律师费,你自己到外面去吃吧。这家法院十分偏僻,离法院三公里以外才能找得到吃的。法官一听是法援律师来了,态度就十分热情,保障阅卷权、保障发言权、保障申请权都不在话下。



第二  法援律师辩护意见的被采纳率特别高



有一次某省律协评优秀律师,向该省高院征求意见,省高院给律协提供了一个名单,省律协很奇怪,名单上的律师都名不见经传!省高院说,这些律师都是常年在省高院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并且成功率很高的律师。律协一查,都是法援律师。法援案件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率高,我相信做过援助案件的同仁们都有这个感受。



笔者认为,援助案件也好,委托案件也罢,律师只要接受指派,就应一视同仁,不能懈怠。援助案件与委托案件的唯一区别应该是前者可以省略一些个性服务,比如日常会见等等。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现阶段援助案件经费少,案件却未必简单,如何高效办理援助案件呢?笔者谈几点心得。



心得 一


关于会见方法——问清三要素,深度挖辩点


前文已述,援助案件不可能频繁会见,因此会见一次要顶四次用,这就要求我们抓紧时间,提高效率。在此,我推荐使用“首次会见七步法”(详见我的文章《如何办理杀人案》)【技能分享】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四——如何办理“杀人案”和“三要素发问法”(详见我的文章《如何深入辅导当事人》)【技能分享】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六:如何深入辅导当事人(罪轻篇)。(点击蓝色标题阅读原文)


心得 二


关于辩护策略——善小必为之,无效亦无憾


援助案件中律师与嫌疑人家属沟通较少,但有些工作还非得家属做不可,比如退赃、退赔、达成谅解等工作。有些青年律师就犯嘀咕,都穷到要找法律援助,还有钱赔吗?家属又没花钱请我,我犯得上和他们去沟通吗?会不会吃力不讨好呢?在笔者看来并非如此,越是援助案件,在劝说家属赔偿时越不应该有压力。原因有二,其一是赔偿有效果,而且还挺明显。其二是因为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是法律人的共同信仰。赔偿有利于社会和谐,身为法援律师更应义不容辞。因此,我们可以尝试联系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把想法告诉他们,即使受到家属的拒绝,我们也问心无愧了。


案例一


黄某某因情感纠纷杀害了自己的女友,其女友虽然背着黄某与其他男人谈情说爱,但本身在老家也有丈夫,要认定女友有过错并不容易,按照本案中审判机关的判决风格,黄某某非常有可能被判处死缓。法援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指派后,主动联系了黄某某的三个哥哥,原来三位兄长一开始对黄某某的行为十分气恼,因此不愿意花钱给他请律师。没想到法援律师主动打电话过来商量赔偿事宜,心里十分感动。兄弟三人协商之后,拿出了十万元赔给了被害人家属,最终本案判决刑期为无期徒刑,各方都非常满意。


案例二


徐某涉嫌贩卖冰毒390克,法援律师对本案的刑期预测是无期徒刑,于是告知徐某。徐某表示理解,并恳请律师在法庭上为同案犯——他的女朋友郭某也辩护几句。律师颇为踌躇,但考虑到这件案子本身就要全案辩护就答应了。律师通过阅卷发现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于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二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郭某的行为也可以反推徐某不是惯犯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无期徒刑,郭某五年有期徒刑。后情侣二人在监狱服刑时,分别写了感谢信寄给律师。



心得 三


关于量刑情节——自首难发现,全靠多留心


办理多起援助案件后,笔者发现一个现象,就是这类案件中的嫌疑人不仅生活窘迫,而且还比较倔强,法律意识比较单薄。他们在作案后并不离开案发现场逃避侦查,而是在原地等待或者在附近东游西逛。可谓“犯罪理直气壮,落网直截了当”。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非典型的自首方式。


第一是等待型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就是关于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法律规定。



第二是形迹可疑型自首,《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两种自首因为其特殊性,很容易被司法机关忽视因而不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律师在办案时应当注意。


案例三


某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人则认为其留在现场系因被害人一方人多势众,被告人想离开但不可能离开,所以不构成自首。为解决这一争议,应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目击证人——被害人的弟弟出庭作证。


辩护人问:“凶案发生时,你们有多少人在现场?”


答:“有几十个人。”


问:“你们是不是殴打被告人了?”


答:“绝对没有。”


问:“你们有没有推搡被告人,掐被告人脖子?”


答:“当然没有。”


问:“那你们有没有吓唬他,凶他,搞得他不敢动了?”


答:“他随时都可以走的,是他自己不走。”



上述案例中,律师表面上在问被害人家属有没有殴打被告人,让被害人家属引起了不必要的警惕,言多必失,反而证明了被告人自首的情节。



心得 四


关于沟通技巧——人心皆肉长,借力有奇效


前文说过,法援律师不收钱,还辛辛苦苦地办案,因此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援助案件的律师特别热情。在这么好的局面下,我们要做到“依法依理,敢说敢提”。


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等,该提就提。再比如做谅解工作,我们也可以厚着脸皮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出手。


案例四


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嫌疑人王某是从犯,与被害人胡某是朋友,案发后还去医院看望过胡某,但因为没有取得谅解,故而侦查机关一直没给其取保候审。法援律师介入以后,去公安局找到了承办民警,表明身份后,口头向承办民警发表了辩护意见,并请求民警做做谅解工作。民警说,因为警力不够的原因,暂时无法主动去做谅解工作,不过既然律师都来了,愿意打电话问被害人是否谅解。民警与被害人通了一小时电话,终于做通了工作,被害人在感动之余,还免去了王某的赔偿责任。第二天,王某被取保候审。


结  语


援助案件钱虽少,案子却未必小。不吃透案件,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不行的。曾有一位刚执业的法援律师和笔者讨论一起盗窃案,笔者发现其辩护意见写得工整、全面,但遗漏了一点,也即这起案件当事人的犯罪数额未达嫌疑人所在省规定的入罪标准,只是因为曾有盗窃前科而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故此才构成犯罪。笔者告诉他,刑法有个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然犯罪前科情节已经做为入罪的必要情节进行考虑,在量刑时就不能再对这一情节进行考虑,故此量刑意见可以提得再低一点。后法院果然采纳了这个观点。


法援无小事,如何高效高质地办理援助案件这个话题我们永远说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