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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分享】王之虎律师: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技能(一)

更新时间:2021-07-27 点击数:954

【技能分享】王之虎律师: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技能(一)

刑事证据审查的


基本技能(一)


作者:王之虎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刑事案件的事实都需要证据来证实。


一个刑事案件所经历的各诉讼环节,也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运用的过程。紧紧围绕证据三性,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中之中。


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的案件,结合对相关刑事证据的审查过程,总结和提炼了一部分心得,供大家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包括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的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任何一个案件定案的标准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而这一条件又必须符合证据的要求标准,那就是: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要实现上述标准,就要解决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也就平时我们所说的证据三性。


如何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


个人观点,可以从证据本身的特点以及证据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甄别和确定。

 

首先,我们先探讨一下证据能力。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从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表现形式以及法庭调查等方面是否具有合法性来予以确定。






PART 1

(一)取证主体合法


一个案件,在取证的过程中,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决定了该份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还是提取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当中,规定的人数都是两人以上,其主体身份都应当为侦查人员。


另外还有一些案件的管辖以及管辖的主体,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既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这方面程序的规定,那么取证主体不合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该份证据的证据能力。





PART 2

(二)取证手段合法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当中,一份证据的取得、制作、储存、传递、收集等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比如在提取物证过程当中,要有清单、要附有照片,有的还需要附有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证明。


对于物理特性不稳定的物质,还需要有特殊的保存方式,并附有相关记录。用于鉴定的检材,要遵守相关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相关规定。




PART 3

(三)表现形式合法



表现形式的合法性,是指是否能够体现证据在收集过程当中,经历了哪些程序,这些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取证过程的记载,最终来反映出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从而确定案件的事实。


例如: 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的记载;主持证据收集活动主体人员的签名:如笔录制作人、勘验人、讯问人、询问人、搜查人、扣押人、主持辨认人是否在相关笔录进行了签名;参与证据收集活动的被讯问人、被询问人、被搜查人、持有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名情况;证据收集、制作、固定、保全的过程和情况;收集的相关证据的具体情况,包括证据的原来方位、特征等内容。


上述过程如果不通过相关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就无法说明证据的来源。对于来源不明的证据,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证据的表现形式的合法性,是确定证据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PART 4

(四)法庭调查程序合法 



为什么要强调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这是因为一些相关证据,如果不进行举证和质证,那就无法确定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调查中证据的运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一条中做了详细的说明:“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宣读、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除了这一条规定以外,关于举证和质证,人民检察院内部也有具体的指引。我们在平时出庭辩护过程当中,除遵循《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也经常参照《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进行实际运用。


以上是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规定和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其次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据的证明力概括起来讲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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