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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更新时间:2024-07-16 点击数:601

【他山之石】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小编对“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裁判要旨进行汇总梳理,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指导性案例




1.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点: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点: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具有智能群发、添加好友、建立讨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未具备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参考案例




1.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8 


2.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网购订单信息与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以归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信息”。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他山之石】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