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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解释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4-05-07 点击数:901

王之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解释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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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对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了限缩,对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进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将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前述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如何进行处理也做了类似规定。此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相关行为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也充分体现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按照《解释》的内容,结合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除了不符合立案标准以外,出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进行虚开,二是虚开行为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也就是对于虚开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单从法条字面不难理解,但是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其准确认定恐怕也需要一个充分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详实的梳理,供大家参考。


王之虎:《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解释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