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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赵刚律师分享《无罪案例评析》【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202】

更新时间:2024-03-08 点击数:316

【律所动态】赵刚律师分享《无罪案例评析》【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202】


2024年3月5日下午,靖霖济南所第202期刑辩道场如期开讲。本期道场由靖霖济南所副主任赵刚律师带来《无罪案例评析》的主题分享。


赵刚律师从三则典型案例展开,从证据、政策等方面入手,对无罪案例的判决要点进行逐一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界定,一直是实务当中的难点”,赵刚律师评析第一则案例中提到,被告人误将断肠草当作药物给被害人服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属于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而结合本案而言,结合其他证据,不能推出其具有主观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故而无罪。


第二则案例中,已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赵某某,在服刑九年后,被害人“亡”者归来。”“再审是一个依法纠错的程序”,赵主任针对本案提到,依法纠错的关键有两个,一是依法判定错误,二是依法纠正错误。纠错是一种迟来的正义。如果错误被快速、及时地纠正,并快速、及时地给予国家赔偿,则纠错程序释放的是正能量,会产生化“危”为“机”的效果。反之,纠错程序将释放负能量,对保障人权和司法正义造成严重损害。

 

能否依据被告人翻供前的有罪供述和有缺陷的被害人陈述对被告人定罪,是第三则案例中被告人能否无罪的关键。本案中三被告人均曾在侦查阶段供述实施抢劫,但从案件提起公诉至一审、二审阶段,三被告人均翻供,否认其中一被告人参与了抢劫,称参与者另有其人。同时,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均存在瑕疵。综合来看,指控上诉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因此基于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改判上诉人无罪。



【律所动态】赵刚律师分享《无罪案例评析》【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