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新闻

联系我们

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4009685178

传真:0531-83602019

邮箱:jljn55569506@163.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天马相城4-11-102

法律新闻News

【律所动态】朱青律师分享《网络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的罪与罚》【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83】

更新时间:2023-09-07 点击数:979

【律所动态】朱青律师分享《网络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的罪与罚》【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83】


2023年9月5日下午,靖霖济南所第183期刑辩道场开讲。本期道场由靖霖济南所食药环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朱青律师主讲,她以《网络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的罪与罚》为题,对网络传销犯罪活动中技术人员行为认定问题进行了分享。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网络传销主要采取通过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方式收缴入门费或者会费,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朱律师以类比的方式,对传统传销行为和网络传销行为的特点和类型进行了界定,进而针对网络传销活动中技术人员的身份特征和职责特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她指出,技术人员的职责在于软件开发、租赁服务器、域名,解决网络卡顿、黑客攻击以及管理部分后台数据等,根据职责划分的不同,分为开发型技术人员和运维型技术人员。


以此为基础,朱律师对网络传销活动中技术人员是否构罪、罪名的认定等内容进行了分享。


关于构罪,她指出,对于某一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予以规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辩护人可以优先从行为人是否构罪、其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予以惩戒的层面寻找辩点。


朱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的参加者并不构成本罪。这里就需要对“一般的参加者”与“一般的技术支持”进行明确,如果技术人员(如独立的技术外包公司人员、听命于领导的安排只对网站做简单维护的公司员工)等只是提供了维护服务,那就可以认定为“一般的技术支持”,可以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关于罪名的认定,朱律师表示,目前对于技术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技术人员是否“明知”提供的技术支持涉嫌犯罪。


随后,朱律师又以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轻罪辩护为题,针对辩护人在接受类似案件时的辩护方向选择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律所动态】朱青律师分享《网络传销犯罪中技术人员的罪与罚》【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