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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3-06-21 点击数:1073

【法规速递】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2023年5月28日  司发通[2023]24号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


2.《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是指所有范围内疾病均应有规范治疗过程,仍然不能治愈或好转者,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是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在诊断过程中,经评估确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即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


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一般对应临床上实质脏器(心、肺、肝、肾、脑、胰腺等)功能障碍“中度及以上的”的分级标准。


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以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精神疾病的发作和控制、是否为反复发作,应当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为依据。


 5.《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法规速递】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