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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共享】刘笛:不正当流量推广行为的法律责任辨析(二):以访问为计费标准的网站推广

更新时间:2023-02-09 点击数:1066

【好文共享】刘笛:不正当流量推广行为的法律责任辨析(二):以访问为计费标准的网站推广

以访问为计费标准的网站推广


各网站为了提高自己的访问量,也会向推广渠道购买推广服务。常见的方法是给不同渠道分配不同的“推广标识”,比如特定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后缀,然后根据带有推广标识的访问量结算推广费用。


以自研浏览器配置文件


修改浏览器设置


这种方式通常提供浏览器程序下载,但已经对原浏览器程序进行过配置更新,写入了特定配置文件,用以修改甚至锁定浏览器首页、添加或固定默认的收藏夹栏内容、嗅探并指定特定网页访问路径等。


修改浏览器程序、提供浏览器程序的下载,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不过因为并非本文探讨的方向,此处不再多做说明。我们考虑自行研发的浏览器或者在没有版权限制的开源浏览器中添加配置文件后提供下载的情形。


首先是设置默认的浏览器首页甚至锁定首页。不应该认为这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开源的浏览器程序允许开发人员对其进行符合其语言规则的修改,因此设置默认的浏览器首页是合法的。而作为软件开发者的行为人,当然也有权力决策是否向用户提供或开放修改首页的功能,这只是产品用户体验和市场竞争力的问题,不是《刑法》所关心的。一种误解是:浏览器“原本的程序”首页是能够自由选择的,经“加工”之后,就被锁定了,所以原程序“不能正常运行”了。或者认为“用户想要更换首页,但是换不了”,所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非法控制了。这种朴素的想法未能意识到对于开源的程序,在其“原本的”(开源程序初始的提供者的)代码上进行编辑,将产生一个“新的程序”,而不是产生一个“原程序修改后的版本”。因此,哪怕开发者出于商业目的对其开发的软件使用与“原程序”相似甚至相同的图标、名称等,至多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但并不会令其成为“原程序”的一个“被破坏或非法控制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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