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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56】朱明志主讲《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2-12-01 点击数:741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56】朱明志主讲《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11月29日下午,靖霖济南所第156期刑辩道场如期开讲。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期道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靖霖济南所副主任朱明志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为主题进行授课。

朱主任的授课分为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以及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首先,主讲人结合法学理论及相关立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进行明确,主讲人表示,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主讲人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入手,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是否包含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以及如何理解《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委派”进行了分析,并对该如何处理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再次,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部分,主讲人表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最后,主讲人强调,“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如何理解直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关系到职务犯罪能否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把握公务活动与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的区别,在一般场合,不宜把以上医生动手术、教师讲课等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从事公务”看待。

本次道场学习氛围浓厚,授课结束后,参加人员各自发表了自己的学习心得,大家一致认为主讲人的授课兼具理论性与实务性,并就相关问题向主讲人请教,主讲人认真记录,逐一解答。

道场最后,由靖霖济南所副主任刘道训律师作总结点评。

刘主任表示主讲人的授课内容全面、实务性强,不但详尽的对《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解读,而且结合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对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进行了透彻分析。此外,刘主任表示,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均会不同程度的涉及到犯罪主体身份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方面的学习研究,反复锤炼学习成果,真正的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56】朱明志主讲《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