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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54期】徐传瑜主讲《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归责路径》

更新时间:2022-11-17 点击数:772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54期】徐传瑜主讲《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归责路径》

11月15日下午,靖霖济南所第154期刑辩道场如期进行。本期道场由靖霖济南所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徐传瑜主讲《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归责路径》。

在分享环节中,主讲人结合其参与办理的相关案件及相关专家理论展开论述,针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从客观层面的审查要素、主观归责模式的选择以及正确认识鉴定意见对伤病关系的处理规则三个层面进行深度剖析,从理论到实践、又从实践反思理论,对该类案件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

首先,从客观行为来讲,主讲人提及,司法实践中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死亡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有一定的不当之处,认定原则应当根据社会经验通常能够致人死伤的严重危害行为。此外,主讲人特别指出,应当承认一些违规乃至日常生活行为,通过主观上的优势认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实行行为的类型化,这也是刑事辩护的“最佳狙击地点”之一。

其次,主讲人对主观归责模式的选择路径进行分析,并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审查步骤进行概括。主讲人表示,应当根据客观存在的各种主客观要素,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相关因果流程,再讨论预见到何种因素就能肯定行为人能预见到并能利用该因果流程。

最后,主讲人单独就鉴定意见与伤病关系进行分析,主讲人提到,归责是规范判断而非技术判断,伤病关系中的归责并不等同于刑法上结果向行为的归责。

分享结束后,参会人员就主讲人的授课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理解与感受,一致认为主讲人的分享兼具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主讲人认真记录并逐一回答,现场讨论热烈,学习氛围浓厚。

通过主讲人的本次分享,与会人员对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在场人员均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学习,反复锤炼学习成果,真正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54期】徐传瑜主讲《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归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