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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45】杨文彩律师主讲《辩护律师对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探析》

更新时间:2022-09-01 点击数:936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45】杨文彩律师主讲《辩护律师对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探析》

8月30日下午,靖霖济南所第145期刑辩道场如期开讲。本期道场由靖霖济南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杨文彩律师带来《辩护律师对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探析》的主题分享。

杨律师首先从含义、特征和种类三个方面对视听资料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予以明确,并提供相关依据。

其次,杨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提出应当以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形态”、“做法”、“写法”、“瑕疵”、“补充”、“特殊”七个方面进行审查为切入点,全面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最后,杨律师向大家阐述了针对视听资料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求,并指出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则应当进行鉴定。

分享结束后,参会人员就主讲人的授课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应,现场探讨激烈,学习氛围浓厚。

最后,由靖霖济南所王之虎主任做总结点评。

首先,王主任对杨律师今天的授课表现给予肯定。杨律师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审查依据,对视听资料“三性”的审查方法进行了细致阐明,体系性强,要点清晰,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同时,也强调在审查该类证据时,最重要的是认真细致,不能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要讲求方法,把握视听资料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力争把证据审查工作做到极致。

其次,王主任对来源不合法(比如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问题发表了个人观点。王主任认为,对于此类视听资料,一是如果属于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据,通过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强,通过所补充的一系列证据,如收集原始储存介质、证人证言,进行辨认、鉴定等等,从而来印证其真实性,那么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二是在辩护工作中,作为律师,如果我们发现对当事人有利,但来源合法性存疑的视听资料,也可以依法通过一些方式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说明,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进行核实。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45】杨文彩律师主讲《辩护律师对视听资料的质证要点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