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新闻

联系我们

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4009685178

传真:0531-83602019

邮箱:jljn55569506@163.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天马相城4-11-102

法律新闻News

完善辩护全覆盖配套机制 提升刑事辩护质效

更新时间:2020-02-03 点击数:1047

完善辩护全覆盖配套机制 提升刑事辩护质效

核心提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并在北京等8省市进行试点。为了深入考察试点工作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专项研究了该院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试点一年审判案件的情况,并与试点前一年即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审判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以期总结经验成绩,及时发现问题,寻找解决办法。

  一、全覆盖试点后的基本情况

  总体上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后,北京二中院一二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显著提升,其中二审案件辩护率提升更明显。与此同时,案均审理时间有所延长,其中二审案件案均审理周期显著增长,指定辩护的辩护质量有待提升。

  1。辩护率显著提升

  全覆盖后,指定辩护率从4.9%提升至17.8%,无辩护率则从65.8%降至44.8%。具体来说,一审案件实现了辩护全覆盖。无辩护率由全覆盖前的7.1%降低至0,委托辩护率在全覆盖后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指定辩护率则从全覆盖前的30.9%降至全覆盖后的27.3%。二审案件的指定辩护率显著提升,从全覆盖前的1.3%提升至20.2%,增长约15倍。二审案件的无辩护率从全覆盖前的74.5%降低至全覆盖后的45.6%,降幅明显。全覆盖前,一审适用普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上诉案件,二审期间指定辩护率为分别为1.6%、0、0、0,全覆盖后相应提升至19.9%、25%、24.9%、25.1%(见图一)。

  2。案均审理时间明显增长

  全覆盖前,该院审理的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案均审理时间为37.1天,全覆盖后案均审理时间提高至50天,涨幅为34.8%。其中,一审案件全覆盖前的案均审理时间为94天,全覆盖后为99天,变化不大;二审案件全覆盖前的案均审理时间29.4天,其中约三成左右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是为了拖延收监时间,此类案件拉低了全部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全覆盖后案均审理时间45.5天,增幅达到54.8%,审理时间明显变长。

  3。指定辩护质量有待提升

  一审案件中,委托辩护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相较于指定辩护的要略轻。以该院一审审理的故意杀人、伤害类案件为例,委托辩护的该类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例分别是5.7%、42.6%、51.7%,而指定辩护案件中的上述比例则分别是4.6%、20.8%、74.7%。虽然可能有其他因素影响,但也不能完全否认辩护方式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罚之间存在相关性。而且,委托辩护的二审案件发回、改判可能性更大。指定辩护的二审案件,二审维持、改判、发回重审与撤诉率分别是93.5%、4.3%、0和2.2%,而委托辩护的上述比例则分别是75.5%、13.7%、10.2%和0.6%(见图二)。

  二、原因分析

  1。关于辩护率提升的原因

  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没有委托辩护的,一般都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指定辩护的条件。因此,该院一审案件要么有委托辩护,要么需要指定辩护。律师辩护全覆盖前没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案件较少,全覆盖前后的辩护率没有显著变化就比较正常。但要注意到,覆盖前后委托辩护率上升较为明显,这说明当事人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律师帮助辩护的重要性。全覆盖前该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一般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指定辩护的条件,因此指定辩护较少。全覆盖后,指定辩护率大幅提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辩护意识及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中,一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诉人上诉及要求指定律师不能排除是为了延长诉讼程序,拖延甚至避免下监改造,希望在看守所刑期届满。

  2。关于案均审理时间增长的原因

  辩护率的提升一定程度上必然造成案件审理时间增长,因为辩护人参与诉讼必经委托、阅卷、会见等程序。课题组也调研发现其他一些造成审限拉长的因素。首先,程序衔接占用过多时间。据统计,在二审指定辩护案件中,法院发出的函件到达法援中心平均需要2.1天;法援通知相关律所,相关律所指派法援律师,指派函再到达律师手中平均需要4.3天;最后律师到法院递交手续查阅案卷平均需要5.9天。律师会见还受看守所条件限制,很难做到随到随见。同一律师同时代理多起法援案件也难免影响效率。因种种原因,有些律师频繁代理法援案件,存在一个律师一年代理几十件法援案件的情况,导致其在时间、精力上难以合理分配,很可能拖延个案的审判节奏。此外,对所有指定辩护案件不予区分地给予相同的律师费,也不利于提高指定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3。指定辩护质量不太高的原因

  首先,指定辩护律师较少参与刑事调解等工作。实践证明,积极参与刑事调解、和解、退赔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该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中,委托辩护案件中约有47%的案件被害人能获得较大数额的赔偿或达成谅解,而指定辩护案件的这一比例仅为13%。经调研,刑事法官普遍表示指定辩护律师参与上述工作积极性不高。

  其次,指定辩护的“三段论式”辩护词形式化现象严重。辩护词中辩护理由大致可分为深、中、浅三个层次。浅层次辩护理由指类似“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三段论式辩护意见,中层次辩护意见指“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害人有过错情节等”,深层次的辩护理由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果关系错误”等可影响定罪或大幅度从轻减轻量刑的意见。调研显示,委托辩护律师较多选择深、中层次辩护意见,而指定辩护更倾向用浅层辩护意见。以该院审理的杀人、伤害的一审案件为例,委托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中,属于深、中、浅层次辩护理由的比例分别是28%、65%、7%,而指定辩护的上述比例则分别是13%、50%、37%。

  第三,律师分级分类制度缺乏。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大要案,宜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案件,宜由专门律师进行指定辩护。如律师的经验水平、涉猎专业领域与案件不对口,就容易导致因业务不熟练而造成辩护质量低下的后果。

  最后,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监督等配套制度缺乏或难以实现。我国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工作比较薄弱,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但对该标准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有些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因为司法行政人员人力有限等原因,监管难以到位。

  三、提升刑事辩护质效的对策建议

  1。厘清一审速裁案件上诉原因,适当限制二审法律援助

  速裁程序作为一种轻刑快审程序,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值班律师或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可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量刑结果具有量刑协商的性质,被告人在明确知道并接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书面具结悔过。绝大多数被告人已事先知道并同意一审法院在幅度内量刑,有的被告人在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想谋求更轻量刑。而值得关注的是,有些被告人上诉纯粹是为拖延收监执行的时间,此类二审案件高达47%的撤诉率就一定程度说明了该问题。因此,该类二审案件的指定律师辩护,不仅难以发挥律师保障人权、强化监督司法权的作用,也带来诉讼效率降低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发挥速裁程序的整体效能。因此,对于此类二审案件,在确认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罪认罚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可适当限制上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建立配套制度,提高诉讼效率

  首先,可在法院、司法局法援中心、律所以及律师之间建立电子文书送达、提醒系统,实现指定辩护手续办理无缝衔接。法院一旦有指定辩护需要,通过网络将格式指定函发至司法局法援中心,法援中心从法援律师库中随机选定有资质的律师,将指定函通过网络直接发给律所后,由律所以短信、邮件等形式提醒律师及时到法院办理指定辩护手续。其次,可在律所、司法局法援中心和看守所之间建立会见预约系统,破解会见难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可通过律所、法援中心,向看守所进行网上会见预约,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法援成本。最后,要完善激励机制,提高辩护积极性。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辩护质量的不同,划分律师等级,并区别报酬等级,对长期尽职尽责从事法援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律师从物质层面上激励,从精神层面上鼓励。

  3。加强法律援助律师培养管理,切实提高指定辩护质量

  首先要推行援助辩护行为标准化建设,着重律师参与调解等义务。建议在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基础上,制订《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行为指引》,内容至少应包括:援助律师应参与调解工作,积极联系被告人家属,协助法官调解,提高辩护词里说理的标准。其次,设立法援律师人才库,根据律师执业情况、案件特点进行分级分类,严格命案等大要案的辩护人资格准入。可根据律师执业的主要方向、执业年限、年均执业数量、知名度等方面分门别类建立法援律师专业库、专家库等特色人才库,方便律师提供专业援助。分别设立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法援律师库,提高重大案件有效辩护率。确定一套包括刑事辩护执业年限、辩护案件情况、相应刑事法律制度掌握情况等在内的资格标准,建立大要案辩护人资格准入制度,确保辩护水平。最后,要加强刑事指定辩护律师的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专业素养。要定期组织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业务培训、交流,鼓励律所自行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