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新闻

联系我们

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4009685178

传真:0531-83602019

邮箱:jljn55569506@163.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天马相城4-11-102

法律新闻News

王景霞:“复活”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更新时间:2021-07-27 点击数:764

王景霞:“复活”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消息,自7月1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活动的重点相当明确,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以押代侦、以押代罚、社会危险性标准虚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等问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按照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分为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实践中依职权启动的概率很小,而依申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率却又很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影响必不可小。


此次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给出了三类重点案件,将对其进行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即: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这也意味着“沉寂”已久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再次引发关注。


那么为什么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辩护人可以在这项活动中起到哪些作用呢?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先来了解下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为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据此可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对其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


为什么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2012年,立法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首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不仅填补了此前我国羁押措施审查制度的法律空白,亦成为当年法律修改的一大亮点。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变革和体系的不断健全,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在日新月异,从2016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到201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专门章节对其进行规定,再到最高检提出“少捕慎押”司法理念,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直是司法界关注的亮点。


但是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可以落实到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同样如此。司法理念的转变、社会危险性的难以把握、保证条件的缺乏、监控条件的缺失等多重原因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前羁押率偏高等问题依然突出。


在今年年初媒体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的专访中,他提到两个数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人数超过60%,且轻罪案件占比高,这也说明“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精神的践行。


虽然数据“惊人”,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道路并未被阻断,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态势和司法追诉方式发生改变,降低逮捕羁押率的时机已经到来。苗生明也表示要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要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从而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适用?


1.关于适用主体与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五百七十四条至五百七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可以使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以及主体。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据此可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分两类,一类是依职权启动,即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看守所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另一类是依申请启动,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


适用的时间段则涵盖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审、二审)等,甚至在押期间,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


2.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至五百八十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进行了详细介绍,主要包含三种情形:


一是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关于审查的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依职权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6个月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辩护人如何把握时机?


最高检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在这个期间,辩护人该注意哪些事情呢?


一是明确时间节点和条件。


辩护人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案件所处的时间节点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能够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实践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可以在逮捕1个月之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等几个时间点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方面不妨碍侦查过程和整体的诉讼活动推进;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能够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情节,在这个时间点已经稳定且固定下来,此时申请更为妥当。


二是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内容。


司法实务中,辩护人在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包括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以及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然后书面提出申请。


三是确认是否属于三大重点关注主体。


此次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了三大类重点关注主体: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除常规的辩护人可以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情况外,如果案件属于前两种情况,那么此时辩护人提出相应的申请,就很有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主动沟通,确保效果。


提出书面申请之后,辩护人要主动与负责案件的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结合当前形势,充分地阐释申请理由,从而达到1+1>2的效果。当然,无论审查结果如何,都要在第一时间告知自己的当事人,以保证辩护工作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