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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刑评】谁之责?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金钱豹出逃背后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1-07-27 点击数:894

【热点刑评】谁之责?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金钱豹出逃背后的法律问题

5月8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此前群众发现的不明野生动物,确定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三只未成年金钱豹外逃。通报还指出,已责令野生动物世界立即关闭园区,进行停业整顿,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控制。之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官微发布道歉声明。


仿佛是一场“云捉捕”,当日13时许,官方消息一经发布,就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各路消息见诸网端。尤其是在近期刚发生了东北虎闯村伤人事件之后,金钱豹走失事件更是让人揪心,幸运的是,17时许当地已捕获追回两只豹子。


事件已经发生,道歉无可厚非,笔者不想探讨这场与公众生命安全相关的“舆情处置”方面的有关问题,重点从法律角度出发,关注一下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豹子出逃,到底谁之责?


野生动物世界主要负责人被控制,是要行政处罚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官方通告一出,很多网友将关注点放在了主要负责人被控制,那他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这个关键信息上。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事件的结果可能影响到主体责任的认定。“金钱豹出逃”事件发生之后,其对社会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无论未成年金钱豹是否能伤人,已经间接甚至有可能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


其次,依照结果论,我们可以围绕事件的发展走向区分出两种假设模式展开分析。


第一种假设,事件收尾顺利,未造成严重损失。


如果第三只金钱豹在没有给公共社会安全造成更大的损失之前被顺利的捕获,那么这次事件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作为一家拥有几百种野生动物的大型动物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对于园内的动物应该有管理和关注的义务,而金钱豹逃跑之后,动物世界第一时间未能发现,甚至并作出否认的行为举动,其本身就违背了园区自身的管理义务;同时,金钱豹逃到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圈子里,无论其成年与否,危害性强弱,都给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当然还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


笔者注意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类行为有过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不难发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主要负责人对园区的管理其实也属于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但是此次事件反映出的,是其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程度的纰漏,且危险发生后消极的应对方式甚至隐藏瞒报的应急应对,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引发了社会恐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一系列的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再结合第四十一条,也就意味着,此种情形下,不仅会对野生动物世界予以处罚,其主要负责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假设,事件虽已收尾,但却给人身安全、公私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如果第三只金钱豹在被捉捕期间伤到人或者给公私财物造成了损失,那本次事件的定性将会有所改变。也就是意味着,这次事件使得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员工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事件的性质,按照事实发生的走向来看,笔者认为,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控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归到刑法理论,笔者将从犯罪的几个构成要件方面进行着重分析。


1.先来看一下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单位属性。据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动物园经营;野生动物科研咨询;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批发、零售等等。作为企业主体,当然对社会公共安全负有责任,而且经营的是属于危险系数略高的野生动物园,安全责任更应该放在首位。在金钱豹逃跑之后,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员工非但没有第一时间知晓,而是在群众发现“有豹子进入市内”之后才进行自查自纠,不仅反映了其管理体制存在很大问题,而且也间接证明了一家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淡薄,但已为时已晚。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员工,应该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已经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


2.事件中不难发现,企业主体的相关负责人本身具有过失的主观表现。作为动物园的管理者,当然不希望动物外逃的事件发生,这不仅会给社会造成混乱,而且也会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不良的影响,两者都是企业不想看到的。但是企业管理人员在进行某些相关操作的时候,应当预见有可能监管疏漏而导致动物逃脱,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此处结合目前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有群众反映,之前野生动物世界园区进行过装修的情况”。)


3.对于客体而言,在此种假设模式下,已经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而且也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4.当然,作为“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构成此罪的重点是客观方面要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以其他危险方法界定为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本次实践中,金钱豹作为野生肉食性动物,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可以说相当。同时在此种假设情况下,金钱豹这一事件也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所以也符合定罪的标准。


经过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野生动物世界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员工很有可能被控以“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事件中出现的损失,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应该予以赔偿。


当然这只是笔者结合事件初期发展过程进行的假设分析,并不排除有人故意放走三只成年金钱豹的可能性,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法律的定性可能也会有所改变。目前调查组已进驻园区,后续的调查也会随之展开。


最后,无论哪种情况下,不难看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及主要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负有职责管理义务,保障园区正常运维的同时,还要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同时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此次事件的发展尚未有结果,但是希望未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但对于企业而言,要以此为戒,时刻警醒,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以上分析属撰稿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