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4009685178

传真:0531-83602019

邮箱:jljn55569506@163.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天马相城4-11-102

成功案例Success Cases

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更新时间:2020-02-04 点击数:1571

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无业。

辩护人王之虎,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x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xx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于2017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向赵某某谎称自己系xx市某煤矿总经理,虚构需要还房贷、车贷等事由,多次骗取赵某某钱款,共计270084.55元。2018年3月30日,管xx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讯问,管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管xx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28.2万元,并已取得赵某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管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管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