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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摘要)

更新时间:2020-02-04 点击数:1618

李某某、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摘要)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之虎、杨汇,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xx、李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秦xx,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罗曼,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解xx,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密xx,女,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成xx,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樊xx芳,女,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陶xx,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秦xx、解xx、密xx、成xx、樊xx、陶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鲁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xxx、代理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之虎、杨汇,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xx、李x,原审被告人秦xx及其辩护人黄罗曼,原审被告人解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xx区人民法院(2018)鲁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